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05 10:18:45
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物之孳息认定问题。
《民法典》第630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作出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资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说的孳息是指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是与原物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的物质利益。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规定,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一般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什么是天然孳息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依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即以物的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如从绵羊身上剪下的羊毛、桃树上的仙桃、老猫生的小猫等;法定孳息又是什么呢?法定孳息是行为人依照民事法律关系收取的利益,换言之,作为标的物的使用对价而收取的金钱或者其他利益,如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保险理赔款等收益。
关于孳息的归属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就天然孳息而言,通说认为:大陆法系民法普遍采用“原物主义”原则,即自然分离原则,认为天然孳息的归属要根据孳息与原物分离时原物的权力占有状态确定,由归属原物所有人为原则,当事人特别约定为例外。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律多采用生产主义,说详细点就是孳息是劳动所得,知道归属于投入劳动的人所有;而通过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定孳息往往表现为债权关系,其归属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交易惯例或法律规定取得。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于买卖合同孳息归属采用交付主义规则,这里的交付不同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定。我们知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并不等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结合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别简述动产买卖合同及不动产买卖合同孳息归属问题。首先,动产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特别约定外,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其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也由买受人承担。故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也随着物的所有权来确定,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所有权转移之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权转移后归买受人;其次,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结合我国法律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规则,在不动产买卖中可能发生交付行为与所有权登记时间不一致时产生孳息归属之争问题,我们重点说一下标的物交付与所有权转移不同步时天然孳息归属问题,考虑到标的物有用益物权的实际情况,结合交付标的物及提取标的物单证事实,考虑转移所有权与风险负担规则中交付的一致性,我们所讲的交付不要求所有权转移,只要求客观上转移占有即可,如果不动产已经实际交付买受人,在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动产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如果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的,要根据交付的时间结合当事人交付时善意状态,一般认为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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