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02:09:51
带病回乡的条件如下:
具有本省户籍、无固定工作且生活困难的退伍回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患有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且未治愈。
疾病必须符合民政部规定的《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实行)》。
有军队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相关证明,包括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需提供服役期间部队医院关于确诊慢性病的原始证明材料。
《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中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退伍后从未安排过工作且未曾就业(不含自谋职业)。
综合以上条件,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建议联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获取详细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