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00:51:34
公租房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收回:
如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公租房资格。
将公租房转租或出借给他人。
对公租房造成结构性破坏或擅自改变结构,且拒绝恢复原状。
将公租房用于非约定的用途。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公租房。
在公租房内进行违法活动。
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未按时提出续租申请或续租申请未通过审核。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获得其他住房,导致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
在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影响住房保障资格的认定。
家庭情况变化导致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标准。
在租赁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进行扩建、加建、改建、装修。
故意损坏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不当使用附属设施设备,导致不良后果。
在公租房内或公共部位存放危险物品,且未按要求整改。
实施或威胁实施暴力行为,抗拒核查。
以上情况均会导致公租房被收回,并可能取消承租人的保障资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