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6:19:34
失踪的定义及计算方式如下:
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后,没有任何消息,且这种状态持续了两年以上。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期间有战争,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若通过登报寻找失踪人,则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宣告。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如果代管有争议,或上述人员无能力代管,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综上所述,失踪时间的计算从公民失去音讯之日起开始,且必须满足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条件,利害关系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在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战争、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并且申请宣告失踪必须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