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8:48:40
告知听证权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并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不得拒绝。
听证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指定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制作详细的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