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37:21
刑法中涉及的法律理论众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理论:
古典犯罪论:以客观主义为基础,关注行为的客观方面,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
新古典犯罪论:在古典犯罪论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等。
现代犯罪论:更加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社会背景,强调犯罪的动态性和复杂性。
报应主义:主张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功利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强调刑罚的实用性和效果。
综合主义:结合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主张刑罚既应体现对犯罪行为的报应,也应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
行为规制机能:刑法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犯罪的发生。
法益保护机能:刑法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法益,防止法益受到侵害。
人权保障机能:刑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禁止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风险刑法理论是为了应对社会变革应运而生的,它以预防风险为己任,与传统刑法理论形成了冲突。
风险刑法的立法倾向是刑罚的前置化处罚,它不要求法益的实际侵害,刑罚不适当地扩大化了,有违近代刑法确立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首要任务应该是维护安全,在风险社会中,新型风险不断增加,给人们的安全感造成了巨大冲击,加之新闻的传播效应,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增强了。
刑法的防卫界限应该向前推移,风险社会导致传统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换,既然风险社会的刑法应该以安全维护为导向,刑法就不再注重实害,而是注重风险。
在犯罪的控制模式上,提倡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通过公开的立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促进公众对法律的忠诚信念的养成,提升法律的公信力,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