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6:39:22
国企保留档案的时间主要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情况下,职工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如果一个月期限到期后,职工没有新的工作单位接收,可以先将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等能够管理的部门。
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国企在员工离职后,其档案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转交给新的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如果未能及时转交,可暂时存放在人才市场等管理机构,但最长保存时间不应超过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