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8 12:05:52
信访事项的答复期限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来规定,具体如下: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如果情况复杂,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必须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如果有关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应当当场书面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如果信访人对复查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在30日内通过复查机关或者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综上所述,信访事项的答复期限一般为60日,但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0日(60日+30日)。如果需要申请复查或复核,则必须在收到答复后的30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