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30 09:35:20
在中国人的书写和表述习惯上,仅仅看到“毒品”两个字,所有人在瞬间都会得出共同的结论:这是一个贬义词,意味着这玩意儿绝对不是好东西,一定有剧毒,是危险的、有害的。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为什么要把它叫做“毒品”呢?“毒品”一词真正的来源和意义是什么?今天,我们就带着这些疑惑,试着从字面上来做一个有趣的探究。
显然,“毒品”一词不是外来词汇,而是汉语中约定俗成的专有名词。这个词语字面意义不仅简单明了,而且指向精确:就是有毒有害或者能够让人成瘾的物品(药品),体现了中国人对这一类物品的痛恨和厌恶。
实际上,“毒品”是近代以来的舶来品,古代中国没有毒品存在的空间和条件,自然也没有“毒品”这个词汇。我们祖先发明的汉字,仅仅“毒药”一词与毒品有些许联系。但很明显,先人们所说的鹤顶红、砒霜之类的毒药,与海洛因、摇头丸有本质的区别。问题是,“毒品”既然是舶来品,为什么没有像“沙发”“咖啡”“可乐”一样,拥有一个洋气十足的谐音词呢?
追根溯源,我们发现“毒品”一词的前身,其实是清朝末期大范围吸食的“鸦片”,而“鸦片”是典型的外来谐音词,来源于英语“opium”。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发现“鸦片”进化出越来越多的东西,“鸦片”一词已经不能代表中国人对成瘾性药物的痛恨,于是在20世纪初期,中国人民约定俗成用“毒品”来表述和形容这种成瘾性的恶魔。所以,“毒品”一词是“鸦片烟毒”演变综合而来,是全社会对鸦片、吗啡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的基本认知,也是对此类药品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共识。
新中国成立之后,“毒品”一词已在社会上广为使用,但法律条文中仍称“鸦片烟毒”,未对“毒品”进行定义。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各种罪名,但仍未明确“毒品”的法律定义。
我国法律上首次正式为“毒品”定义,是1990年3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根据当时的情况将毒品定义为“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毒品”进行了更为准确规范的定义,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07年通过的《禁毒法》使用了刑法中对毒品的定义。
了解了汉语“毒品”一词的来龙去脉,我们再来看看外国人对毒品这种恶魔是如何称谓的。在英文中,“毒品”是没有单独一词的,一直与药物同一词,即“drug”,吸毒也被称之为药物滥用。在其他外语体系中,也没有“毒品”这个专有词汇。国际禁毒公约和正式文件则称之为列入国际管制清单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在法律概念上,“毒品”与“麻醉品药”“精神药物”都是对同一物质的称谓。
实际上,多数毒品最初的发明和使用,都是为了治疗疾病。作死的人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这些药物具备更诱人的特性,如使人愉快、兴奋等,于是逐步将其从医疗用途摇身变成大众的滥用物质。
可以说,外国人对毒品的命名更遵循它的本质——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成瘾性药品被合理使用,则具有临床治疗价值,这就是药品(drug)。如果为非正常需要而强迫性觅求,这类物质失去了药品的本性,这时就成为了“narcotic dr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