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8 04:53:22
租房后不登记信息的处罚规定如下: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照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综合以上规定,租房后不登记信息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将被记入信用记录。
建议在租房后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处罚和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