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1 11:58:08
无主案件的立案处理流程如下: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形状、所在地以及请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财产所有人是否已消失或去向不明。
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财产有主,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将立案受理。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财产的种类、数量、形状、公告期间以及寻找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的意旨。
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内,财产处于无主状态,法院可指定专人管理。
公告期间,如果有人对财产提出所有权请求,法院应对其请求进行审查。
如果请求成立,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原主认领。
如果请求不能成立,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继续审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
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无人认领财产,或者申请认领的请求不能成立的,法院应作出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法院可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判决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组织执行。
执行组织应发布执行令,责令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不交出的,予以强制执行。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出现时,可以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
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财产由其原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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