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4:47:07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双方通常被称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体称呼如下: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一方,通常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与申请人相对的一方,通常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会作为共同当事人。
在正式场合或文书中,为了表示对仲裁员的尊重,可以使用“尊敬的仲裁员”或“尊敬的首席仲裁员”等称呼。在电话交流或书信往来中,也可以采用“仲裁员先生/女士”或“尊敬的仲裁员先生/女士”等方式进行称呼。
总结: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双方通常被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在正式场合或文书中,可以使用“尊敬的仲裁员”或“尊敬的首席仲裁员”等称呼。
在电话交流或书信往来中,可以使用“仲裁员先生/女士”或“尊敬的仲裁员先生/女士”等方式进行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