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5:09:03
领养孤儿应当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否则收养行为无效。
具体办理地点如下: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
建议您在办理领养手续时,先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了解具体的登记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