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2:27: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如果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会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指导、帮助、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应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
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如果罢免要求未能获得通过,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特定情形(如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时,其职务自行终止。
以上程序确保了罢免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