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5:07:24
侨眷学生享有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若统考成绩达到当地规定的分数线,可照顾录取。报考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时,若统考总分略低于当地规定分数线,可根据情况照顾录取。
高考未被录取的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若如愿继续报考,可留原校补习一年。有条件的地方,侨办或侨联可举办归侨、侨眷子女补习班,教育部门在师资、教材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
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归侨、归侨子女报考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要求相关学校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他们在录取标准上适当给予照顾。
对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学校进行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给予适当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贵州省实施办法》,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凭省侨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考试总分加10分照顾。其他侨眷及其子女在本省报考省属高等学校和其他各类中等学校时,也可凭相应证明获得适当照顾。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将依法免缴学杂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也应遵守相关规定。
这些政策旨在照顾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在教育、就业、投资等方面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各方面都能得到平等和适当的照顾。